第 十九 條 清除、處理或清理機構應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公告之網路 傳輸方式申報營運紀錄。處理或清理機構應將各處理設施進料、出料、操 作、控制及監控等資料製作操作紀錄。 清除機構應將前項營運紀錄存放於許可存放之地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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